【EB-1C成功案例】Z先生离职后仍成功获批EB-1C
中教服团队EB1-C客户档案受益人:Z先生中国母公司职位:副总裁美国公司行业:快递行业审理周期:约11个月优先日:12/31/2019批准日:12/01/2020案例分析:Z先生是中国公司的副总裁,美···
中教服团队EB1-C客户档案
受益人:Z先生 | 中国母公司职位:副总裁 |
美国公司行业:快递行业 | 审理周期:约11个月 |
优先日:12/31/2019 | 批准日:12/01/2020 |
案例分析:Z先生是中国公司的副总裁,美国子公司从事的是快递行业,Z先生将被排至美国担任美国子公司的副总裁。由于美国公司已经是一个成熟企业,因此Z先生可以直接申请EB1C绿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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Z先生的案子有个与众不同的难点,以往,中教服团队处理的案子,客户在申请的时候至少还是在中国母公司任职期间,而Z先生在申请的时候,实际上已经从中国母公司离职。虽然这种情况在目前的EB1C案例中比较罕见,但是鉴于中教服团队对法条的精准解读,认为该客户仍然满足EB1C的基本要求。法条对于受益人在海外公司(此案指中国母公司)的任职要求原文是:“[...] in the 3 years preceding the time of the alien's appl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and admission into the United States under this subparagraph, has been employed for at least 1 year [...]”即在申请之日之前的三年内,只要受益人在海外关联公司就职至少一年以上。因此法条并没有阐述受益人在申请之日,或者批准之前,仍然需要就职于海外关联公司,这个点一直是很多申请人容易混淆的地方。本案中,Z先生虽然已经离职,但是仍然满足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以上就职于中国母公司,因此满足申请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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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此之外,客户到美国去后,原本计划中国母公司的工作安排并不是全部放下,而是仍然需要掌管部分重要决策。中教服团队分析后认为,法条对于美国申请公司中,受益人的高管职责(Executive Capacity)的规定,并没有特别指出受益人必须只能管理美国公司的业务,实际上也可以分出小部分精力去管理海外公司业务,这个做法不仅没有违反法条规定,而且在实际情况中也非常合情合理。但是难点在于如何去写这个职责,让裁判官相信客户大部分的时间是将要去美国行使高管职责,而且大部分时间是在管理美国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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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,在中教服团队专业的帮助下,Z先生仅用11个月的时间便获得EB1C绿卡的批准函。
EB1C又一案例获批 本案有与众不同的特点 客户在申请时实际上已经离职 最终在中教服团队的努力下 客户11个月获批绿卡 在EB1排期大跃进的时代 EB1A和EB1C已经替代EB5成为主流美国移民申请途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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